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09-0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09-0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338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           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號一樓   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 住同上
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林純屹  
           住○○市○○路00000號3樓     
           電話:00-000-0000-0000
債 務 人 賴奕云即賴秋蘭
           住新竹縣○○市○○路000號九樓之10
           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    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       由
一、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
    管轄。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又依同法第30條之
   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,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
   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
    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二、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薪資、股票、郵局存款等債
    權為強制執行,經查,債務人之股票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
    ,此有集保查詢報表附卷可參,債務人現無勞保及郵局開戶
    資料。依上開規定,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債權
   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顯屬有誤,爰裁定如主
    文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   日
    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 司法事務官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