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1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1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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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0062號
債 權 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徐明德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張桂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院民國114年9月4日114年度司執字第40062號民事裁定,應予
撤銷。
理 由
一、按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,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,
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,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
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,其補正仍屬有效,法院不得以其補正
逾期為理由,予以駁回(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169號民
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院主文所示民事裁定,係以債權人經通知補正後仍未補
正債權讓與事實業已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為由,駁回債權
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該裁定係於114年9月9日送達債權人,
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。惟債權人於同日依補正通知補正
,依前開說明,其補正仍屬有效,爰撤銷系爭裁定,就本件
續為執行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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