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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(2025-11-11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11 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執字第40062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代  理  人  徐明德  


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張桂福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,本院裁定
如下:
  主  文
本院民國114年9月4日114年度司執字第40062號民事裁定,應予
撤銷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裁定期間並非不變期間,故當事人依裁定應補正之行為,
    雖已逾法院之裁定期間,但於法院尚未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
    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前,其補正仍屬有效,法院不得以其補正
    逾期為理由,予以駁回(最高法院51年度台抗字第169號民
    事裁判意旨參照)。
二、查本院主文所示民事裁定,係以債權人經通知補正後仍未補
    正債權讓與事實業已通知債務人之釋明文件為由,駁回債權
    人強制執行之聲請。該裁定係於114年9月9日送達債權人,
    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。惟債權人於同日依補正通知補正
    ,依前開說明,其補正仍屬有效,爰撤銷系爭裁定,就本件
    續為執行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 武宛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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