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(2025-10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3
案號:司催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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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催字第262號
聲 請 人 陳彥良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所為
之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、正本附表欄關於「發行公司聯華電子股票有限公司
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發行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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