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3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3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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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931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彭志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肆佰參拾壹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彭志杰於民國(以下同)100年2月25日開始相
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
。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
,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用系
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卡約定條
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
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依
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
率15%)計算之利息。截至民國114年10月26日止帳款尚餘新
臺幣(以下同)155,431元,及其中本金147,281元未按期繳
付。 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6日止,帳款尚餘155,4
31元及其中本金147,281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
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
,狀請 鈞院鑒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
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931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095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% 002 新臺幣71186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75% 003 新臺幣32000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88% 004 新臺幣15000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10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%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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