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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3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3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513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阮淩偵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壹佰肆拾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9月5
       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39%
        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        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     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        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       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44,718元
    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㈡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
        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7月7日向債權人借款2
        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13%計算,債務人若未
        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
    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      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
       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
        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7,42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
        約金未償付。㈢、茲查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,
        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失
        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。㈣、為此,謹檢具有關
        證物,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  鈞院鑒核,
        准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
        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513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718元 阮淩偵 自民國114年10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39% 002 新臺幣137422元 阮淩偵 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13% 
 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44718元 阮淩偵 暨自民國114年10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002 新臺幣137422元 阮淩偵 暨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 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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