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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27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0-27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471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劉德茂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陸佰陸拾元,及
   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
   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1年06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30,000
      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6月23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
  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.72採機動利率計
     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     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     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     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  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414,042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  397,693元為本金;16,25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     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 
    ㈡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1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90,000
      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
  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
     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     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     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     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  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152,515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  147,123元為本金;5,299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   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  付如附表編號:(002)所示之利息。 
    ㈢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230,000
      元,約定自民國111年12月20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
  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
     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     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     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     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  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187,911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  181,258元為本金;6,560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
      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
      付如附表編號:(003)所示之利息。 
    ㈣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2年0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60,000元
      ,約定自民國112年06月21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按
      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.72採機動利率計算
      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,
     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利
      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此
      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
     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人
      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52,575元正未給付,其中50,
      658元為本金;1,824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
      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給付如
      附表編號:(004)所示之利息。 
    ㈤債務人劉德茂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40,000
      元,約定自民國112年11月27日起至民國122年05月06日止
      按月清償本息,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.90採機動利率計
      算,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
      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「喪失期限
      利益之加速條款」情形之一時,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
      此有借據為證。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
     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,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債務
      人至民國114年10月13日止累計233,617元正未給付,其中
      223,178元為本金;10,346元為利息;93元為依約定條款
      計算之其他費用,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     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5)所示之利息。
   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     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      務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471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97693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.72%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147123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181258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4 新臺幣 50658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.72%計算之利息 005 新臺幣 223178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.9%計算之利息 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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