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11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11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9158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送達代收人 蘇耀強
債 務 人 彭志杰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97,24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
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09年10
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.33
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9,982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
。
二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1年3月
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3.03
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1,948元及
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
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明。
三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1月
4日向債權人借款37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6%計
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
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,
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收
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
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87,879元及相
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
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
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
。
四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3年7月
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.99
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
外,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
0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,按期計
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
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57,439元及
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
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
成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
明。
五、茲查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,爰依約定書第五章
第一條第四款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
務視為到期。
六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依
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釋明文件:證據清單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9158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82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7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.33% 002 新臺幣121948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7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.03% 003 新臺幣287879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6% 004 新臺幣257439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9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982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121948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3 新臺幣287879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4 新臺幣257439元 彭志杰 自民國114年8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,計算之違約金。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