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0-07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2025-10-07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746號
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債 務 人 朱小蘭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
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㈠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0年5月2
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03%
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
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
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
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14,769元
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 ㈡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
成立貸款契約書,於自民國112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
款300,000元,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.03%計算,債務人
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
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
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。詎債務人未依
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223,566元及相關之利息
及違約金未償付。 ㈢、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
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,
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
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四
、茲查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,爰依約定書第五
章第一條第四款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
債務視為到期。五、為此,謹檢具有關證物,依民事訴
訟法第508條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准依督促程序對
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08746號
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769元 朱小蘭 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03% 002 新臺幣223566元 朱小蘭 自民國114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2.03%
違約金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14769元 朱小蘭 暨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 002 新臺幣223566元 朱小蘭 暨自民國114年6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。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