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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6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425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莊椀婷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參萬肆仟肆佰零壹元,及
    自民國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.03計算
    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
    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至
    九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,計算之違約金
  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 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一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,向債權人借款,借
    款利率依年利率6.03%計算,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,
   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,按前述
    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
    十,按期計收違約金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
    期。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,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34,401元
    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。二、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
    之貸款契約書,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
    立,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
    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,併予陳明。三、茲
    查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金及利息,爰依約定書第五章第一條
    第四款約定,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
    。四、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,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,特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狀請 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
    核發支付命令,實感法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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