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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09-10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09-10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8278號
債  權  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債  務  人  梁瑋城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玖拾元,及本金
    44,558元自民國114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
    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㈠、緣債務人於民國(以下同)113年7月30日開始與債權人
        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,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。依約
        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給付責任
        。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。債務人領
        用系爭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依信用
        卡約定條款第14、15條之約定,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
       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,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
        額,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、22、23條之約
        定,除喪失期限利益外,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
        環信用年利率(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)。截至民國114
        年8月17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以下同)47,890元,
        及其中本金44,558元未按期繳付。 ㈡、查債務人至民國
        114年8月17日止,帳款尚餘47,890元及其中本金44,558
        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、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
        付,迭經催討無效。爰特檢附相關證物,狀請  鈞院鑒
        核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,迅對債務人發
        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,實感德便!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9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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