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24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24
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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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
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代 理 人 王鏽潔
債 務 人 六八璫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
人 魏正丞
債 務 人 郭美慧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本、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台幣746,67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一、債務
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46,678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
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,二、債務人魏
正丞應向債權人給付3,904,17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
金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有明文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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