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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5-11-2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1-2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
114年度司促字第7103號
債  權  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代  理  人  王鏽潔  
債  務  人  六八璫有限公司


兼法定代理  
人          魏正丞  

債  務  人  郭美慧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所為
之支付命令,應裁定更正如下:
  主 文
原支付命令原本、正本主文欄中關於「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
帶給付新台幣746,678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,並賠
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
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一、債務
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746,678元,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
息及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,二、債務人魏
正丞應向債權人給付3,904,176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
金」。
  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   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。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
    有明文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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