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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(2026-01-14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14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促字第11369號
債  權  人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秋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  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。 
  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請求之標的並其數量及請求之原
    因、事實,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
    付命令。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   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   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
    定有明文。次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
    因支付命令之聲請,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,為便利法院
    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,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
    之原因、事實而言,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
    原因、事實為真實之義務,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
    提出異議,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,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
    雜遲緩。另依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1
    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前開條文之修正草案原規定為:「請求
    之原因事實,應釋明之」,惟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時,更正為
    現行文字。足見本條之立法意旨,除要求債權人就請求之原
    因事實為釋明外,就請求之債權金額,亦應提出相關憑證釋
    明之。所謂釋明者,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,而信其
    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;其舉證之程度,僅需令法院就
    某一事實之存否,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。而
    釋明之證據,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,則法院審酌應否
    核發支付命令時,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。倘債權
    人並未提出證據,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,仍無法依經驗或論
    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,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
    ,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。此觀民事訴
    訟法第284條、第511條第2項、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
    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查債權人於聲請狀所
    附之分期申請暨約定書未有債務人之簽名或蓋章,經本院通
    知補正兩造間存在本件分期申請暨約定書之釋明文件,債權
    人收受後提出民事陳報狀,惟依其所附數位簽章本院無從辨
    識係債務人簽署,仍無法釋明對債務人有其主張之債權存在
    ,依首開法條規定,該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  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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