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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1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15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1265號
債  權  人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債  務  人  謝青雲  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參萬參仟壹佰陸拾元
    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  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
    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  緣相對人謝青雲於民國114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
    用貸款(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
    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
    民國114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03日止未受
    償之利息13616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
    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
    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
    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
   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
    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
    實際撥款日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
    人謝青雲於民國110年05月17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貸款(
    帳號:00000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
   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
    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09日止未受償之利息80
    238及手續費/費用/違約金1200元。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
    月付金應還款日起,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,依該筆借款
    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
    時,以新臺幣300元;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
    新臺幣400元,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
    幣500元計算;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
    起,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。緣相對人謝青雲於
    民國109年04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(帳號:Z000000000
    CD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
    示之本金及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
    114年11月0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5039元及違約金暨手續
    費825元。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
    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
    各筆帳款入帳日起,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
    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;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,以新臺幣
    300元,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,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,
    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,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;
    手續費則為(一)預借現金手續費(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
    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);(二)分期借款手續費用(分期借款
    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);(三)年費: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
    ,詳見信用卡申請書;(四)國外交易授權結匯:依交易金額
    乘以1.5%計算;(五)掛失手續費:每卡新臺幣200元;(六)
    調閱帳單手續費: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,國外消費簽單
    每張100元;(七)補送帳單手續費:每次每份100元。本件為
    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
    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
    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15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
附表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08722元 自民國114年11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71% 002 新臺幣 0000000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.98% 003 新臺幣 112738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.99% 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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