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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(2025-12-02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-12-02 案號:司促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9號
債  權  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債  務  人  林佩儀  

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陸佰肆拾捌元,及如
    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   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林佩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00
    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
    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05日止累計81,648元正未給付
    ,其中78,270元為消費款;3,378元為循環利息;0元為依約
   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
   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,
     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  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
      務人
    發支付命令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
附表
114年度司促字第010929號
 利息:
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8270元 林佩儀 自民國114年11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 
一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法
   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二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。
三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
    另行聲請。
四、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,請債權人於收受
   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,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。
五、債務人如為獨資、合夥、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,請債權人於
   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
   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以
    利快速合法送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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