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加班費等(2025-11-05)
勞資爭議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05
案號:勞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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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勞補字第150號
原 告 吳展輝
被 告 嘉禾建築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雪玉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0萬5,710元【
計算式:(154萬5,950+5萬9,760)=160萬5,710】,原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萬337元,惟因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「因確認僱傭關
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
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」範圍,是以,原告應繳納本件第一審裁
判費6,779元【(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337元1/3)=6,779元】
,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、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另原告應陳明自己之身分證統一編號,俾便本院調閱原告勞
保投保資料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佳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書 記 官 黃伊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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