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回復原狀等(2025-12-15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15
案號:竹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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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竹簡字第375號
原 告 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
被 告 華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君嬪
被 告 華新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成沂
被 告 國順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世翔
訴訟代理人 蔡鈞傑律師
被 告 彭秀琴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,補正原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即
全體清算人(股東會決議選任、法院選派之清算人或全體股東)
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並提出經原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簽名與用印
之起訴狀及本件請求權基礎,併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,如逾期未
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提出於法院為
之;當事人書狀,有法定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、住所或居
所,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
項第1款、第116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,此為起訴必備
之程式。次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、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,
應行清算;解散之公司,於清算範圍內,視為尚未解散;公
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,準用前三條之規定;
有限公司之清算,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;但本法或章程另有
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時,不在此限;又清算人,
在執行清算職務範圍內即為公司負責人,公司法第24條、第
25條、第26條之1、第113條第2項、第79條、第8條第2項亦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吉利豐瀝青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1年4月28日遭
廢止登記,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查,且原告未向法院
聲報清算人,章程亦無清算人之規定,有清算人查詢結果及
章程附卷可稽,依上說明,原告應行清算程序,其清算人除
為章程規定、股東會決議選任或法院選派者外,應以全體股
東為清算人,並以上開清算人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。惟原告
僅列其股東之一湯富生為法定代理人,書狀復均由湯富生一
人列名具狀,原告之法定代理權容有欠缺。故裁定命原告補
正如主文所示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。另原告本件請
求被告連帶賠償新臺幣(下同)8000萬元,然並未表明請求權
基礎,故命原告一併補正。又原告變更訴之聲明後,尚餘有
裁判費未繳,將待原告補正上開事項後,另行通知原告繳納
,附此敘明。
三、綜上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
書記官 楊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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