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6-01-13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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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13
案號:司執消債更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艾伶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(法扶律師)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廖宏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隆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艿芸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東元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琳 代 理 人 董家榮 第 三 人 歐悅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冠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民國114年8月4日所為之民事裁 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件一債權比例、每期清償額之記載 ,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,準用上開規 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