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(2025-12-02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2-02
案號:司執消債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蔣菁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芳遠 代 理 人 黃蘭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關 係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天俊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立榮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青風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邱煜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政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竹縣磐石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彭國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民國114年11月6日所為之民事裁 定,應裁定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一「裕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之記 載,應更正為「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。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,準用上開規 定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定。 二、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淑玲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