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票款(2025-09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09-30
案號:司執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司執字第2992號
聲明異議人
即 債務人 王祥瑞
相 對 人
即 債權人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代 理 人 陳正欽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,聲明異議人對本院於民國
114年9月1日所製作之分配表聲明異議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明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異議意旨略以:本院114年9月1日分配表中關於相對人即債
權人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獲配之金額,並無
任何法院判決,聲明異議人與相對人間並無債權債務關係,
前業於113年2月2日陳報,僅因誤植文號,為此聲明異議云
云。
二、按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
額有不同意者,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,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
,聲明異議。又其異議未終結者,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
,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
異議之訴。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
定有明文。債權人或債務人依前開規定對分配表所為之異議
,經分配表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,執行法院即應依該確定判
決實施分配。原異議程序,即因該判決之確定而告終結;而
原製作之分配表因異議程序而未確定之部分,則確定為依該
確定判決內容分配。如原製作之分配表上所載債權,依該確
定判決內容應為變更,經執行法院依判決內容重行製成分配
表者,因分配表之全部內容均已確定,自無令債權人或債務
人對依該確定判決所製作之分配表再行聲明異議之餘地。
三、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之不動產,因相對人等債權人聲請強
制執行,於112年10月31日拍定,拍定人於同年11月9日繳足
拍賣價金,本院於112年12月27日製作分配表,並定於113年
1月25日分配。嗣聲明異議人對分配表中之其他債權人即白
景文之債權合法聲明異議,並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分配表異議
之訴,故上述分配表中僅白景文之債權未確定,其餘部分則
因無人異議確定,本院並已依法發款。而本院114年9月1日
之分配表,僅就聲明異議人與債權人白景文之債權依據臺灣
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687號民事判決主文內容更正分配,
除分配之內容與確定之判決內容不符外,尚不容聲明異議人
對其他數額再行異議,依前開說明,其異議顯非適法,自應
予駁回。
四、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
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