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貪污治罪條例等(2025-09-23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2025-09-23
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3年度訴字第492號
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何世榮
選任辯護人 張運弘律師
被 告 黃鎮洲
上 二 被告
共 同
選任辯護人 劉世興律師
被 告 楊勝翔
指定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
被 告 葉護銓
指定辯護人 慕宇峰律師
被 告 賴允祥
指定辯護人 謝明訓律師
被 告 楊東梓
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
3年度偵字第10383、10384、10385、10386、10387、11794號)
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,共陸罪,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6
「主文罪名及宣告刑暨宣告沒收之物」欄所示之刑及沒收。應執
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。緩刑伍年,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
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。褫奪公權壹年。
丙○○、戊○○、葉護詮、庚○○、丁○○分別犯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、
6所示之各罪,各處如附表編號1、2、3、4、6「主文罪名及宣告
刑暨宣告沒收之物」欄所示之刑。
事 實
一、甲○○於民國91、92年間擔任新竹縣竹東鎮公所清潔隊(下稱
竹東清潔隊)之清潔隊員,並自約103年間起擔任垃圾車駕
駛工作,於111至113年間負責於每週一、二、四、五上午,
駕駛車牌號碼000-00號垃圾車(下稱本案垃圾車),依竹東
清潔隊排定之清運定點,清運一般家戶及校園廢棄物至址設
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00○0號之「新竹市垃圾焚化廠」或址設新竹
縣○○鎮○○○段000地號之「新竹縣竹東鎮垃圾掩埋場」處理,
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
之公務員。丙○○係址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0號1樓之「祥
虤科技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祥虤公司;登記負責人為丙○○之
配偶乙○○)」實際負責人,以經營「祥虤資源回收場(原址
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段000地號,現址設同地段664之3地號;下
稱祥虤資收場)」為業。戊○○係址設苗栗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
0號1樓之「翰威環保科技有限公司(下稱翰威公司)」負責
人,以經營「翰威資源回收場(址設新竹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○
0號;下稱翰威資收場)」為業。己○○係址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
路000巷0號1樓之「銓毅工程行(登記負責人為己○○之子葉
國毅)」實際負責人。庚○○係址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000號之
「東明裝潢材料行(下稱東明材料行;登記負責人為庚○○之
母廖秀珠)」實際負責人,以經營「東明裝潢材料加工廠(
下稱東明加工廠;址設新竹縣○○鎮○○段000○000○0地號)為
業。
二、新竹縣代清除處理廢棄物收費辦法(下稱收費辦法)第2條
第1項第1至4款規定:「執行機關代清除處理之廢棄物種類
如下:一、巨大廢棄物。二、婚喪喜慶、宗教活動、休閒運
動、依法辦理之集會遊行或非固定場所營業攤商產生之廢棄
物。三、非天然災害產生之廢棄物。四、家戶以外其他非事
業(以下簡稱非事業)所產生之一般廢棄物及可與一般廢棄
物合併清除處理之一般事業廢棄物。」同條第2項規定:「
前項第四款鄉(鎮、市)公所受理委託業務時應報請新竹縣
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。」同辦法第3條第1項、第4條第1項則
分別規定:「前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廢棄物於本縣廢棄物處理
限額內,得委託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,並徵收代清除或代
處理費。」、「代清除處理之收費標準如附表。」是依上揭
規定,一般民眾或私人公司、商號如有收費辦法第2條第1項
第1至4款所規定之廢棄物,得委由新竹縣鄉(鎮、市)公所
清潔隊代清除處理,然應向該公所提出申請,部分廢棄物尚
需經該公所報請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(下稱新竹縣環保局
)同意,並應依收費辦法附表所載收費標準繳交代清除處理
費。詎甲○○、丙○○、戊○○、葉護詮、庚○○均明知上揭收費辦
法規定;甲○○與丁○○復均明知未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
項前段規定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
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,
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、處理業務,且甲○○及丁○○均未
依上開規定向上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
文件,依法不得從事廢棄物之清除、處理業務。甲○○仍分別
與丙○○、戊○○、葉護詮、庚○○、丁○○共同或獨自為下列各該
犯行:
㈠甲○○、丙○○均明知祥虤公司承攬舊屋拆除工程產生之廢棄物
,經祥虤資收場分類後,所剩無法變賣之廢棄物(下稱祥虤
公司廢棄物),應依上揭收費辦法規定向新竹縣竹東鎮公所
(下稱竹東鎮公所)提出申請,部分廢棄物尚需經竹東鎮公
所報請新竹縣環保局同意,並應繳交代清除處理費後,竹東
清潔隊始得代清除處理,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
件之甲○○不得私自代為清除處理。詎甲○○、丙○○為圖祥虤公
司免予繳納代清除處理費予竹東鎮公所之不法利益,共同基
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,甲○○另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
之犯意,自111年間起至112年底止,由甲○○利用駕駛本案垃
圾車執行廢棄物清運職務之機會,接續駕駛本案垃圾車繞至
祥虤資收場門前即新竹縣○○鎮○○路000巷00號旁陸橋下之空
地(非竹東清潔隊排定之清運定點;下稱陸橋下空地)載運
祥虤公司廢棄物,充作竹東清潔隊在排定清運定點所合法清
運之一般家戶或校園廢棄物而清除、處理之,甲○○、丙○○於
上開期間內以此方式清除、處理祥虤公司廢棄物共計12次,
丙○○並交付清除、處理費用共計新臺幣(下同)2萬4,000元
予甲○○。甲○○即以此方式非法清理祥虤公司廢棄物,並與丙
○○共同以此方式使祥虤公司受有免予繳納代清除處理費共計
2萬4,000元予竹東鎮公所之不法利益。
㈡甲○○、戊○○均明知翰威公司經營業務產生之廢塑膠袋、廢保
鮮膜、廢保麗龍等廢棄物(下合稱翰威公司廢棄物),應依
上揭收費辦法規定向竹東鎮公所提出申請,部分廢棄物尚需
經竹東鎮公所報請新竹縣環保局同意,並應繳交代清除處理
費後,竹東清潔隊始得代清除處理,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
處理許可文件之甲○○不得私自代為清除處理。詎甲○○、戊○○
為圖翰威公司免予繳納代清除處理費予竹東鎮公所之不法利
益,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,甲○○另基於非法
清理廢棄物之犯意,於112年2月3日上午8時45分許、同年3
月14日上午8時57分許、同年8月18日上午8時56分前之不詳
時間、同年8月22日上午10時1分前之不詳時間及同年9月8日
上午9時25分許,由甲○○利用駕駛本案垃圾車執行廢棄物清
運職務之機會,接續駕駛本案垃圾車繞至翰威資收場上址(
非竹東清潔隊排定之清運定點)載運翰威公司廢棄物,充作
竹東清潔隊在排定清運定點所合法清運之一般家戶或校園廢
棄物而清除、處理之,戊○○並交付清除、處理費用共計1萬5
,000元予甲○○。甲○○即以此方式非法清理翰威公司廢棄物,
並與戊○○共同以此方式使翰威公司受有免予繳納代清除處理
費共計1萬5,000元予竹東鎮公所之不法利益。
㈢甲○○、己○○均明知銓毅工程行經營業務產生之廢棉被、廢衣
服、廢毯子、廢波浪板等廢棄物(下合稱銓毅工程行廢棄物
),應依上揭收費辦法規定向竹東鎮公所提出申請,部分廢
棄物尚需經竹東鎮公所報請新竹縣環保局同意,並應繳交代
清除處理費後,竹東清潔隊始得代清除處理,未依法領有廢
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甲○○不得私自代為清除處理。詎甲
○○、葉護詮為圖銓毅工程行免予繳納代清除處理費予竹東鎮
公所之不法利益,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,甲
○○另基於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,於111年10月6日上午8時
許,由甲○○利用駕駛本案垃圾車執行廢棄物清運職務之機會
,駕駛本案垃圾車繞至陸橋下空地載運銓毅工程行廢棄物,
充作竹東清潔隊在排定清運定點所合法清運之一般家戶或校
園廢棄物而清除、處理之,葉護詮並交付清除、處理費用2,
000元予甲○○。甲○○即以此方式非法清理銓毅工程行廢棄物
,並與葉護詮共同以此方式使銓毅工程行受有免予繳納代清
除處理費2,000元予竹東鎮公所之不法利益。
㈣甲○○、庚○○均明知東明材料行經營業務產生之廢碎玻璃、廢
天花板材太空包等廢棄物(下合稱東明材料行廢棄物),應
依上揭收費辦法規定向竹東鎮公所提出申請,部分廢棄物尚
需經竹東鎮公所報請新竹縣環保局同意,並應繳交代清除處
理費後,竹東清潔隊始得代清除處理,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
除處理許可文件之甲○○不得私自代為清除處理。詎甲○○、庚
○○為圖東明材料行免予繳納代清除處理費予竹東鎮公所之不
法利益,共同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聯絡,甲○○另基於
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意,於112年12月11日某時許、113年1
月25日某時許、113年1月26日下午2時許、113年4月15日某
時許,由甲○○利用駕駛本案垃圾車執行廢棄物清運職務之機
會,接續駕駛本案垃圾車繞至東明加工廠上址(非竹東清潔
隊排定之清運定點)載運東明材料行廢棄物,充作竹東清潔
隊在排定清運定點所合法清運之一般家戶或校園廢棄物而清
除、處理之。甲○○即以此方式非法清理東明材料行廢棄物,
並與庚○○共同以此方式使東明材料行受有免予繳納代清除處
理費共計1萬2,000元予竹東鎮公所之不法利益。
㈤甲○○明知林明龍承攬泥作工程產生之廢棄物(下稱林明龍廢
棄物),應依上揭收費辦法規定向竹東鎮公所提出申請,部
分廢棄物尚需經竹東鎮公所報請新竹縣環保局同意,並應繳
交代清除處理費後,竹東清潔隊始得代清除處理,未依法領
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甲○○不得私自代為清除處理。
詎甲○○為圖林明龍免予繳納代清除處理費予竹東鎮公所之不
法利益,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及非法清理廢棄物之單一犯意
,於113年4月16日上午9時許,利用駕駛本案垃圾車執行廢
棄物清運職務之機會,駕駛本案垃圾車繞至陸橋下空地載運
林明龍廢棄物,充作竹東清潔隊在排定清運定點所合法清運
之一般家戶或校園廢棄物而清除、處理之。甲○○即以此方式
非法清理林明龍廢棄物,並使林明龍受有免予繳納代清除處
理費2,000元予竹東鎮公所之不法利益。
㈥甲○○明知址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巷00號之亞砌室內裝修設計
有限公司(下稱亞砌公司)經營業務產生、原堆置在新竹縣
○○鎮○○路0段000號房屋(下稱中興路房屋)之廢天花板矽酸
鈣板、廢隔間牆、廢櫃體及其他一般生活廢棄物(下合稱亞
砌公司廢棄物),應依上揭收費辦法規定向竹東鎮公所提出
申請,部分廢棄物尚需經竹東鎮公所報請新竹縣環保局同意
,並應繳交代清除處理費後,竹東清潔隊始得代清除處理,
未依法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之甲○○及丁○○不得私自
代為清除處理。詎甲○○受亞砌公司員工古昱筠委託後,為圖
亞砌公司免予繳納代清除處理費予竹東鎮公所之不法利益,
基於對主管事務圖利之犯意,並與丁○○共同基於非法清理廢
棄物之犯意聯絡,於111年8月18日某時許、同年10月4日某
時許、同年10月17日某時許、同年11月29日某時許、同年12
月30日某時許,由甲○○或丁○○接續駕駛車牌號碼000-0000號
自用小貨車至中興路房屋,將亞砌公司廢棄物載運至陸橋下
空地進行分類後,復由甲○○利用駕駛本案垃圾車執行廢棄物
清運職務之機會,接續駕駛本案垃圾車繞至陸橋下空地載運
所餘無法分類之亞砌公司廢棄物,充作竹東清潔隊在排定清
運定點所合法清運之一般家戶或校園廢棄物而清除、處理之
,亞砌公司並交付清除、處理費用共計5萬5,000元予甲○○(
匯款至甲○○之女友彭珮瑤名下金融機構帳戶)。甲○○即以此
方式使亞砌公司受有免予繳納代清除處理費共計5萬5,000元
予竹東鎮公所之不法利益,並與丁○○共同以此方式非法清理
亞砌公司廢棄物。
三、案經法務部廉政署(下稱廉政署)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
(下稱新竹地檢署)檢察官偵查起訴。
理 由
壹、程序事項:
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除法律有規定
者外,不得作為證據,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次按,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
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,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
作為證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
認為適當者,亦得為證據;又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
院調查證據時,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
情形,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視為有前項之同
意,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、第2項亦分別有明定。經
查,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甲○○、丙○○、戊○○、葉護詮、庚○○、
丁○○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各該被告及其等辯護人於本
院準備程序、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爭執證據能力,是本院審
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,並無違法不當及顯不可信之
瑕疵,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,依刑事訴訟法第159
條之5第1項規定,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。至卷內所
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,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
有關聯性,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,是
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,認均有證據能力。
貳、實體事項:
一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:
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甲○○、丙○○、戊○○、葉護詮、庚○○
、丁○○於廉詢、偵查、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
(見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383號卷【下稱偵10383卷
】第1頁至第9頁背面、第34頁至第38頁、新竹地檢署113年
度偵字第10384號卷【下稱偵10384卷】第1頁至第7頁背面、
第33頁至第35頁、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387號卷【下
稱偵10387卷】第1頁至第4頁背面、第21頁至第23頁、新竹
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1794號卷【下稱偵11794卷】第70頁
至第74頁背面、第234頁至第236頁、第334頁至第337頁、第
436頁及背面、第438頁及背面、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
0386號卷【下稱偵10386卷】第1頁至第7頁、第21頁至第24
頁、新竹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10385號卷【下稱偵10385卷
】第1頁至第7頁、第46頁至第49頁、本院卷一第115頁至第1
20頁、第170頁至第171頁、第365頁至第366頁、本院卷二第
37頁、第124頁至第125頁),核與證人即被告丙○○之父黃木
田於廉詢及偵查中之供述(見偵10384卷第41頁至第43頁背
面、第56頁至第57頁)、證人即被告丙○○之配偶乙○○於廉詢
及偵查中之供述(見偵10384卷第58頁至第62頁背面、第76
頁至第77頁)、證人林明龍於廉詢及偵查中之供述(見偵10
383卷第43頁至第46頁、第55頁至第56頁)、證人即亞砌公
司員工古昱筠於廉詢及偵查中之供述(見偵10385卷第52頁
至第55頁背面、第64頁至第65頁)、證人即亞砌公司員工邱
亭綺於廉詢時之證述(見偵11794卷第357頁至第359頁)、
證人即被告甲○○之女友彭珮瑤於廉詢及偵查中之供述(見偵
10385卷第67頁至第71頁、第83頁至第84頁)大致相符,且
有竹東清潔隊班表、竹東鎮公所113年5月30日竹鎮清字第11
33100098號函暨附件(均影本)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
查詢服務(祥虤公司基本資料)、祥虤資收場大門照片、新
竹縣智慧圖資雲資料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(
翰威公司基本資料)、新竹市環境保護局資源回收網頁面擷
圖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(東明材料行基本資
料)、廉政署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(111年11月14日)、新
竹縣智慧圖資雲資料、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(
銓毅工程行基本資料)、收費辦法、廉政署113年4月16日現
勘/勘查紀錄、廉政官製「甲○○駕駛垃圾車私下清運祥虤公
司廢棄物一覽表」、廉政署111年8月18日勘驗紀錄、廉政官
製「甲○○駕駛垃圾車私下清運翰威公司廢棄物一覽表」、11
1年10月24日蒐證照片、廉政官製「甲○○駕駛垃圾車私下清
運東明材料行加工廠廢棄物一覽表」、廉政署113年4月15日
現勘紀錄、廉政署111年12月2日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、被告
甲○○手機暨手機畫面之翻拍照片(影本)、廉政署112年1月
13日勘驗紀錄、廉政署112年5月18日勘驗紀錄、廉政署112
年4月16日現勘/勘查紀錄、祥虤資收場大門照片、扣案之記
事本翻拍照片影本、被告丙○○手機暨手機畫面之翻拍照片(
影本)、廉政署111年9月8日執行動態蒐證紀錄表、廉政署1
11年10月6日執行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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