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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 詐欺(2026-04-27)

刑事相關(公司角色待確認)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2026-04-27 案號:原易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15年度原易字第9號
公  訴  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   告  雲世豪



指定辯護人  陳詩文律師                    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4年度偵緝字第884
號、第885號),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:
  主 文
雲世豪幫助犯詐欺取財罪,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元沒收,於
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  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犯罪事實:
  雲世豪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,當知現今行動電話甚為
    普及,申請行動電話門號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,一般人皆得
    輕易申請門號使用,且可預見若將以自己名義所申辦行動電話門
    號之SIM卡交予欠缺信賴基礎之他人,極易遭人利用作為與財
    產犯罪有關之工具,可能因此幫助不詳犯罪集團隱匿真實身份
    ,使犯罪行為難以查緝,竟基於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使用
    ,他人若持以從事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,以
    2筆手機門號共計新臺幣(下同)5,000元之代價,先於民國
    113年12月28日某時,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之台灣大哥大
    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台哥大公司)大溪直營門市,向台哥大
    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(下稱A門號)、另1筆
    號碼不詳之門號(下稱B門號)等2筆門號(A、B二門號以下
    合稱本案門號),並於該門市門口將本案門號之2張SIM卡交
    付予真實姓名、年籍資料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,而容任他人
    使用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以遂行財產犯罪,雲世豪因此取得
    5,000元之報酬。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門號後,
    先以A門號連結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○0號樓頂之基地臺,撥打
    李南蒂(所涉詐欺等罪嫌,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
    114年度偵字第15361號提起公訴)之0000000000門號以聯絡
    李南蒂,李南蒂即於114年1月13日某時,在臺北市中正區之
    統一超商牯嶺門市,將李南蒂名下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
    有限公司帳號000-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新光銀行帳
    戶)、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
    帳戶(下稱華南銀行帳戶)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帳號000-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國泰銀行帳戶)、合
    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-0000000000000號帳
    戶(下稱合庫銀行帳戶)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
    000-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玉山銀行帳戶)、元大商
   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
    元大銀行帳戶)等6筆帳戶(以下合稱本案6筆李南蒂帳戶)
    之金融卡寄給該詐欺集團成員。該詐欺集團成員又使用A門
    號,連結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號之基地臺,撥打邱羿綾(
    所涉詐欺等罪嫌,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
    偵字第22953號為緩起訴之處分)之0000000000門號以聯絡
    邱羿綾,邱羿綾即於114年1月14日22時23分許,在高雄市○
    鎮區○○○路0號前,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
    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-
    000000000000號帳戶、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-
    0000000000000號帳戶、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
    號000-00000000000號帳戶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
    司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
    帳號000-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6筆帳戶(以下合稱本案6
    筆邱羿綾帳戶)之金融卡交給該詐欺集團成員。該詐欺集團
    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
    絡,詐欺劉昱萬、吳謙功、羅子雲、蔡銘祥、譚珮忻、黃韋
    霖、林憲宏、楊宜蓁、蘇宸祐、邱郁青、張雅筑、高嘉罄、
    紀昀萱、劉筱彤、王芝涵、莊喬毓(詐騙方式、匯款時間、
    受騙金額詳見附表),受騙款項匯款至本案6筆李南蒂帳戶
    ,該詐欺集團成員即將款項提領。嗣劉昱萬等人驚覺受騙後
    ,報警處理,始循線查獲上情。
二、案經劉昱萬、吳謙功、羅子雲、蔡銘祥、譚珮忻、黃韋霖、
    林憲宏、楊宜蓁、蘇宸祐、邱郁青、張雅筑、紀昀萱、劉筱
    彤、王芝涵、莊蕎毓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、
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    偵查起訴。   
  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雲世豪所犯之罪,非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
   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,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,被
   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,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經本
    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,裁定進行簡
    式審判程序,合先敘明。又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,不
    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,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,
    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,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
    ,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,應認具有證據能力
    。
二、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:    
  上開犯罪事實,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簡式審判程序中
    坦承不諱(本院卷第115頁、第124頁),核與證人即告訴人
    劉昱萬(884號偵緝卷第61頁至第62頁)、吳謙功(884號偵
    緝卷第63頁至第65頁)、羅子雲(884號偵緝卷第66頁至第6
    8頁)、蔡銘祥(884號偵緝卷第69頁)、譚珮忻(884號偵
    緝卷第70頁至第71頁)、黃韋霖(884號偵緝卷第72頁至第7
    3頁)、林憲宏(884號偵緝卷第73頁至第74頁)、楊宜蓁(
    884號偵緝卷第75頁至第76頁)、蘇宸祐(884號偵緝卷第76
    頁至第77頁)、邱郁青(884號偵緝卷第78頁至第79頁)、
    張雅筑(884號偵緝卷第79頁至第80頁)、紀昀萱(884號偵
    緝卷第84頁至第86頁)、劉筱彤(884號偵緝卷第86頁至第8
    8頁)、王芝涵(884號偵緝卷第89頁至第90頁)、莊蕎毓(
    884號偵緝卷第90頁至第91頁)、證人即被害人高嘉罄(884
    號偵緝卷第81頁至第84頁)、證人李南蒂(884號偵緝卷第9
    3頁至第98頁)、邱羿綾(8428號偵卷第4頁至第5頁)於警
    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,並有A門號通信紀錄(6107號偵
    卷第55頁至第64頁)、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114年5月13
    日法大字第114062379號書函及所附行動寬頻申請書(6107
    號偵卷第69頁至第76頁)、本案6筆李南蒂帳戶之帳戶基本
    資料及交易明細(884號偵緝卷第108頁至第119頁)存卷可
    查,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,堪以採信。綜
    上,本案事證明確,被告犯行洵堪認定,應依法論科。 
三、論罪科刑:  
 ㈠按刑法上幫助犯之成立,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,客觀
    上須有幫助行為,亦即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,但以
    幫助之意思,對於正犯資以助力,而未參與實施犯罪行為者
    。經查,被告雲世豪提供本案門號,供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向
    證人李南蒂、邱羿綾收取其等金融帳戶,俾以該等金融帳戶
    向告訴人、被害人等人收取詐欺得款,並未共謀或共同參與
    構成要件行為,核其所為,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、第339條
   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。    
 ㈡被告前⑴因傷害致重傷害案件,經本院以107年度原易字第15
   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;⑵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以1
    08年度竹東原簡字第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;⑶因違
    反森林法案件,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
    期徒刑1年2月,併科罰金6萬9,300元確定;⑷因公共危險案
    件,經本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
    定;⑸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以108年度原簡字第37號判決判處
    有期徒刑4月確定,上開⑴至⑸案件之有期徒刑部分,經本院
    以108年度聲字第18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,
    並於113年6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,有法院前案紀錄
    表(本院卷第13頁至第22頁)在卷可參,是被告於有期徒刑
    執行完畢後之5年以內,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,
    當屬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,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
    號解釋意旨,審酌被告前案所犯係竊盜、違反森林法、公共
    危險、傷害致重傷案件,與本案所犯詐欺之犯行尚不具有相
    同或類似之性質,亦非屬具有重大惡性特徵之犯罪類型,是
    本案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。 
 ㈢又被告係幫助他人犯前開之罪,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
    正犯之刑減輕之。 
 ㈣爰審酌被告為圖謀己利,提供門號SIM卡予他人、容任他人使
    用進而幫助他人犯罪,致使詐欺取財之正犯得以隱身幕後,
    難以查獲,助長詐欺犯罪風氣猖獗,使告訴人、被害人等人
    受有鉅額損失,增加告訴人、被害人等人尋求救濟之困難,
    影響社會治安及金融秩序,惟念及被告係提供本案門號,並
    未直接參與詐欺取財犯行,其惡性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,兼
    衡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,現在經營農業生意,離婚、有
    3名未成年子女,家庭經濟狀況勉持,現和姑姑與小女兒同
    住等一切情狀(本院卷第125頁)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,
   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
四、沒收:  
  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
    ,依其規定;前2項之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
    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,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定
    有明文。經查,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其獲得報酬5,00
    0元等語(本院卷第116頁),是上開5,000元之犯罪所得,
    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、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,並於全部
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 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
段,判決如主文。  
本案經檢察官洪松標提起公訴,檢察官蔡沛螢到庭執行職務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 崔恩寧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
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。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
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
數附繕本 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旎娜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:
刑法第30條
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,為幫助犯。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,
亦同。
幫助犯之處罰,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。

刑法第339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
物交付者,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
金。       
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,亦同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      

附表:
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金額(新臺幣) 匯入帳戶 1 劉昱萬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劉昱萬誆稱: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參與廠商衝量企劃賺取回饋金云云,致告訴人劉昱萬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16時22分許 2萬元 合庫銀行帳戶 2 吳謙功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吳謙功誆稱:欲購買商品,應匯款至指定帳戶云云(起訴書所載詐術內容有誤,爰予更正),致告訴人吳謙功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16時52分許 1萬5,000元  3 羅子雲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羅子雲誆稱: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參與廠商衝量企劃賺取回饋金云云,致告訴人羅子雲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19時34分許 5萬元  4 蔡銘祥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蔡銘祥誆稱:需匯款至指定帳戶,始可簽署7-11交貨便金流驗證云云,致告訴人蔡銘祥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7日12時46分許 4萬9,987元 華南銀行帳戶 5 譚珮忻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譚珮忻誆稱: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參與廠商衝量企劃賺取回饋金云云,致告訴人譚珮忻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19時52分許 1萬元 國泰銀行帳戶    114年1月16日19時52分許 1萬元  6 黃韋霖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黃韋霖誆稱: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參與廠商衝量企劃賺取回饋金云云,致告訴人黃韋霖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20時1分許 2萬9,000元  7 林憲宏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林憲宏誆稱:需支付賠償金云云(起訴書所載詐術內容有誤,爰予更正),致告訴人林憲宏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20時10分許 3萬元  8 楊宜蓁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楊宜蓁誆稱: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參與廠商衝量企劃賺取回饋金云云,致告訴人楊宜蓁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14時17分許 3萬元 新光銀行帳戶    114年1月16日14時18分許 2萬3,000元     114年1月16日16時8分許 3萬元 玉山銀行帳戶 9 蘇宸祐(提告) 使用社群軟體臉書及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蘇宸祐誆稱:抽中大獎,需匯款至指定帳戶,始可領取獎項云云,致告訴人蘇宸祐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7日14時19分許 2萬9,985元 新光銀行帳戶 10 邱郁青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邱郁青誆稱: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參與廠商衝量企劃賺取回饋金云云,致告訴人邱郁青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14時24分許 3萬元  11 張雅筑(提告) 使用社群軟體Instagram及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張雅筑誆稱:抽中大獎,需匯款至指定帳戶,始可領取獎項云云,致告訴人張雅筑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7日14時3分許 4萬9,985元  12 高嘉罄(未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被害人高嘉罄誆稱: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參與廠商衝量企劃賺取回饋金云云,致被害人高嘉罄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18時50分許 4萬元 元大銀行帳戶 13 紀昀萱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紀昀萱誆稱: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參與廠商衝量企劃賺取回饋金云云,致告訴人紀昀萱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21時12分許(起訴書誤載為9時12分許) 2萬元  14 劉筱彤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劉筱彤誆稱: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代購商品獲利云云,致告訴人劉筱彤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19時54分許 2萬元  15 王芝涵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王芝涵誆稱: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參與廠商衝量企劃賺取回饋金云云,致告訴人王芝涵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15時53分許 4萬5,000元 玉山銀行帳戶 16 莊蕎毓(提告) 使用通訊軟體LINE,向告訴人莊蕎毓誆稱:匯款至指定帳戶,即可投資商品轉取價差云云,致告訴人莊蕎毓陷於錯誤,依指示於右揭時間匯款至右揭帳戶。 114年1月16日15時4分許 2萬4,0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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