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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2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10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補字第3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周芳如  
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聲
    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2號),
   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   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271,130元,及其中2
    67,833元自114年10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  之16計算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10月29日具狀向本院聲請
    支付命令乙事,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(見司促
    卷第5頁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1,834元(計算
    式如附表所示)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840元,扣除前繳支
   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3,34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 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    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 官 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1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彩霞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271,130元) 1 利息 267,833元 114年10月23日 114年10月28日 (6/365) 16% 704.44元  小計       704.44元 合計        271,83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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