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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4-1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13 案號:屏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簡字第126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訴訟代理人  徐明德  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鳳等5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係以遺產為一體,整個的
    為分割,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亦即遺產分
    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,而非各個財產公
    同共有關係之消滅。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
    產,除非依民法第828條、第829條規定,經全體公同共有人
    同意,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,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
    對象。本於相同法理,倘全體繼承人以單一協議,就被繼承
    人之全部遺產整體分割後,該分割遺產之協議即存在於被繼
    承人之遺產整體,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,故繼承人
    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,亦應整體為之,不得以全部遺產中
    某部分之遺產分配有害及債權,僅就該部分遺產之分配訴請
    法院撤銷。復按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
    理由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
    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
    條第2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,且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
    適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,除已於起訴狀
    主張之不動產外,被告間尚有就被繼承人劉王秀葉其他遺產
    (包括動產及不動產)作成遺產分割協議,而原告未將各該
    遺產分割協議中全部之遺產分割標的列為本件訴訟欲聲明撤
    銷之標的,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正前揭
    各該遺產分割協議中之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,並遵期提出更
    正後之起訴狀(含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),並依被告之人
    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。逾期未補正,即依民事訴訟法
    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,逕以判決駁回原
    告之訴。另本院已函調被告就劉王秀葉之遺產辦理分割繼承
    登記之相關資料,併此敘明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 法 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1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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