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4-1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4-13
案號:屏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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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簡字第126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訴訟代理人 徐明德
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美鳳等5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係以遺產為一體,整個的
為分割,而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亦即遺產分
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,而非各個財產公
同共有關係之消滅。原告既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遺
產,除非依民法第828條、第829條規定,經全體公同共有人
同意,僅就特定財產為分割,否則依法應以全部遺產為分割
對象。本於相同法理,倘全體繼承人以單一協議,就被繼承
人之全部遺產整體分割後,該分割遺產之協議即存在於被繼
承人之遺產整體,並非僅就某個別遺產協議分割,故繼承人
之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,亦應整體為之,不得以全部遺產中
某部分之遺產分配有害及債權,僅就該部分遺產之分配訴請
法院撤銷。復按原告之訴,依其所訴之事實,在法律上顯無
理由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
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2項第2款亦定有明文,且前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
適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明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,除已於起訴狀
主張之不動產外,被告間尚有就被繼承人劉王秀葉其他遺產
(包括動產及不動產)作成遺產分割協議,而原告未將各該
遺產分割協議中全部之遺產分割標的列為本件訴訟欲聲明撤
銷之標的,爰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,補正前揭
各該遺產分割協議中之遺產為本件訴訟標的,並遵期提出更
正後之起訴狀(含正確之訴之聲明及附表),並依被告之人
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。逾期未補正,即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2項第2款規定,逕以判決駁回原
告之訴。另本院已函調被告就劉王秀葉之遺產辦理分割繼承
登記之相關資料,併此敘明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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