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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1-28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406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徐慶旻  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    (114年度司促字第663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   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   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   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
   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    之2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92,170
    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0.72%
    計算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7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
    令,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,則本件訴訟標的
    價額應核定為292,513元(計算式:292,170+292,170×10.72
    %×4/365=292,51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
    判費4,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
    3,6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 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    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 官 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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