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0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3
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2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吳靜韻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5月
22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22
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8,071元,及
其中101,045元,自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5月2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
支付命令,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查(見
司促卷第2頁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9,649元【
計算式:288,071元+101,045元(37/365)15%=289,607元,
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扣除
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3,47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張彩霞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