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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0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24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吳靜韻  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5月
    22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822
   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 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8,071元,及
    其中101,045元,自114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
    分之15計算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5月2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
    支付命令,有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本院收文章戳可查(見
    司促卷第2頁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9,649元【
    計算式:288,071元+101,045元(37/365)15%=289,607元,
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】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970元,扣除
   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3,47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 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    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 官  李宛臻 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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