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1-29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9
案號:屏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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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77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崑恩、賀崑烈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
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
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賀水中之除戶謄本、其繼
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(
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
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
拋棄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
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進而製作被繼承人
賀水中之繼承系統表。並應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,暨
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據以更正起訴狀(並提出依
被告人數之繕本)到院。
㈡應陳報對被告賀崑恩之債權總額(須包含利息及違約金,請
計算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),並請檢附債權金額計算書
(或陳明計算式)供本院審酌。
㈢又被繼承人賀水中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不動產外,尚有其
他財產,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稽,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
承人所有之遺產均列為撤銷之標的,亦請於上開補正期限內
補正被繼承人賀水中之全部遺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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