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5-11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1-17
案號:屏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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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47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劉文忠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
下:
一、按原告之訴,有當事人不適格情形者,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
,逕以判決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
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,且前
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,此觀同法第436條第2項自
明。又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,如僅請求撤銷
債務人之行為,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,即其行為為單獨
行為時,應以債務人為被告;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,應以債
務人及其相對人為被告,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,必須一
同被訴,否則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。
二、經查,原告提起本件撤銷遺產分割登記訴訟,未將與被告劉
文忠、劉惠霖、劉峰印一同作成遺產分割協議之其他當事人
列為被告,揆諸前揭說明,有當事人不適格情事,爰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追加前揭其他當事人為被告,並提出
追加被告之姓名、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(本院
已調取被告及其他當事人作成遺產分割協議之相關資料),
倘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,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
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,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由,逕以判決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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