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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16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屏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小字第741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郭書妤  
被      告  孫佩汝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   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   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    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林內鄉之事實,有其個人
    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即應
    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    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    。
三、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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