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27)

消費/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5-11-27 案號:屏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573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永祺  
            陳品臻  
被      告  黃俊吉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746元,及其中新臺幣12,080元自
    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    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,746元為原告預供擔
   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
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
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7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