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1-27)
消費/小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2025-11-27
案號:屏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573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陳永祺
陳品臻
被 告 黃俊吉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3,746元,及其中新臺幣12,080元自
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
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,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3,746元為原告預供擔
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
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
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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