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2-03)
消費/小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03
案號:屏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54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
被 告 黃璿恩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
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5,913元,及自114年7月24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10年11月9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書,
並領用信用卡消費使用(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),依約被告
就使用信用卡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,被告領卡後得持卡至特約商
店刷卡消費,被告自領卡使用後至114年7月23日止,累計消費款
共計85,913元未繳付,至今共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與利
息尚未清償予原告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
書及契約條款、信用卡帳務明細、消費明細帳單等資料為證,且
經本院核對無訛,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信
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消費
款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
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
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
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
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判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鄭美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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