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4)
消費/小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04
案號:屏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屏小字第355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楊紋卉
被 告 陳雅純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9,571元及37,238元,及均
自民國113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均按年息14.6%計算之
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1,500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被告經受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
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
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7年8月24日與原告簽訂貸款契約,
借款2筆各為103,203元,13萬元,均約定借款期間自107年8
月24日起分期清償,原告當日撥款入被告指定匯款之台新國
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帳戶及華南商業銀行潮州
分行帳戶,利息均採機動利率計付,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
者拒絕承兌或付款者,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,
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詎被告僅繳付至113年3月23日,之後不
曾再繳付過2筆借款之本息,至今仍積欠29,571元及37,238
元,依約被告應全部給付上開金額,及應給付自113年3月24
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4.6%計算之利息,爰依民法消費
借貸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訴等語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
示。
三、原告上揭主張,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
申請書、信用貸款約定書、信用貸款代償委託書、被告身份
證影本、匯款明細、放款利率帳戶查詢、放款帳戶還款交易
明細等件為證(本院卷第19-71頁),且被告經本院合法通
知,未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或答辯,原告主張
核屬可採。從而,原告依據民法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
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2筆本金與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
准許。
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
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
行。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1,500元,爰命被告負擔,附此
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以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
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
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判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鄭美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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