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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3-1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2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補字第68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戴廣薇發
    支付命令,惟被告戴廣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 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    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    (一)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-2條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
          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          併算其價額。亦即起訴前之孳息仍應併計算其價額,
          故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0,349
          元(請求金額99,366元+到期利息983元【(原告請求
          自114.11.11起算至支付命令核發日即114.12.29止之
          利息為:95,095×年息7.7%×計算期間(天數:49/365
          )=983】,應繳1,6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
          00元外,尚應補繳1,13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         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
          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  法  官  潘  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孝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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