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3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12
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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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補字第41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一、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依萱發
支付命令,惟被告陳依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
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(一)根據民事訴訟法第77-2條第2項規定,以一訴附帶請
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
併算其價額。亦即起訴前之孳息仍應併計算其價額,
故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35,867元
,應繳2,02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
尚應補繳1,520元。
(二)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潘 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
書記官 張孝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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