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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電費(2026-03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09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補字第28號
原    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仇忠銘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費事件,應
補正以下事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
    幣(下同)249,2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450元。茲依民
    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  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    定。
二、應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、送達住址到院。應提出被告
    法人登記事項表。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  法  官  潘  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9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孝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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