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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2-0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05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補字第18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被      告  戴廣薇  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9月
    1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795
   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 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6,597元,及其中7
    0,683元自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
    .99計算之利息,另其中80,996元自114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.99計算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9
    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乙事,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
    子遞狀日可查(見司促卷第3頁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
    核定為157,140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)。應徵第一審裁判
    費2,28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
    判費1,78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 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    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 官 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5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彩霞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156,597元) 1 利息 70,683元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16日 (9/365) 13.990% 243.83元  2 利息 80,996元 114年9月8日 114年9月16日 (9/365) 14.990% 299.37元  小計       543.2元 合計        157,14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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