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2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20
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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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補字第17號
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訴訟代理人 陳易樟
被 告 王畇宣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
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第2項有明文
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2,098元,及其中本
金①16,194元、②13,492元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,分別按週年利率①14.2%、②15%計算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
年9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
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,228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
示,利息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
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
尚應補繳1,0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
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2,098元 1 利息 16,194元 114年9月1日 114年9月11日 (11/365) 14.2% 69.3元 2 利息 13,492元 114年9月1日 114年9月11日 (11/365) 15% 60.99元 小計 130.29元 合計 32,228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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