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2-2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2-20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補字第17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陳易樟  
被      告  王畇宣  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
    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867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 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   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第2項有明文
    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2,098元,及其中本
    金①16,194元、②13,492元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    ,分別按週年利率①14.2%、②15%計算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
    年9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有本院收狀戳章可稽
    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,228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
    示,利息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
    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
    尚應補繳1,0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   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
   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 法  官 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甄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2,098元 1 利息 16,194元 114年9月1日 114年9月11日 (11/365) 14.2% 69.3元  2 利息 13,492元 114年9月1日 114年9月11日 (11/365) 15% 60.99元  小計       130.29元 合計        32,228元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