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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9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補字第12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王俊程  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
    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11923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 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
    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第2項有明文
    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2,061元,及其中本
    金①10,143元、②10,928元、③8,914元,均自民國114年10月2
    8日起至清償日止,分別按週年利率①10.75%、②12%、③15%計
    算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12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
    令,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
    額應核定為32,573元(計算式如附表所示,利息請求計算至
    起訴前一日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
   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
   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
   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 官 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甄廷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 32,061元 1 利息 10,143元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2月16日 (50/365) 10.75% 149.37元  2 利息 10,928元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2月16日 (50/365) 12% 179.64元  3 利息 8,914元 114年10月28日 114年12月16日 (50/365) 15% 183.16元  小計       512.17元 合計        32,573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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