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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6-04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9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補字第12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陳靜宜  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
    支付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
   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    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    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
    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    之2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84,126
    元,及其中81,097元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,
    按週年利率13.75%計算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12月4日具狀
    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
    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4,615元(計算式:84,126
    +81,097×13.75%×16/365=84,615,利息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
    日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
   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,0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
    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
    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 官 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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