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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2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27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屏補字第117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

被      告  林登魁  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12
    月22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89
    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
 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92,365元,及自114
    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
    。且原告於114年12月2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等節,
    有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(見司促卷第5頁
    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7,386元(計算式如附表
    所示)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    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1,0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    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 年    4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 官 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7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彩霞
附表: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2,365元) 1 利息 92,365元 114年8月20日 114年12月21日 (124/365) 16% 5,020.61元  小計       5,020.61元 合計        97,386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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