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不存在(2026-01-09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09
案號:屏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訴字第2號
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即 原 告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
高義欽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淑貞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
本院民國114年12月2日所為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,惟未據繳納
第二審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638,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,78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
定送達後5日內,逕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張彩霞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