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(2026-01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1-28
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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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40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徐慶旻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
(114年度司促字第6630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
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所主張之
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
中價額最高者定之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
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2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292,170
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0.72%
計算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7月14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
令,有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,則本件訴訟標的
價額應核定為292,513元(計算式:292,170+292,170×10.72
%×4/365=292,513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4,1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
3,60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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