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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5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林盈汝  

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於民國114年6月23日聲請
   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29號),惟
   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    聲請視為起訴。
二、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334,606元,及其中3
    07,927元自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    13.72計算之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6月23日具狀向本院聲請
    支付命令,支付命令聲請狀上電子遞狀日可查(見司促卷第
    5頁)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34,953元【計算式;
    334,606元+307,927元(2/365)13.72%=334,953元,小數點
    以下四捨五入】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620元,扣除前繳支
   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裁判費4,120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
   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    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年     10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 官 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4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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