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03
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23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林盈汝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
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52,756元,及其中49,4
10元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5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有電子
遞狀日期可稽,則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52,830元【計算式:
52,756+(49,410×13.72%×4/365)=52,830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
入,利息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,000元(計算式
:1,500-500=1,000)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