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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03 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23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林盈汝  

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
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
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
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
。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52,756元,及其中49,4
10元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。又原告於114年5月26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有電子
遞狀日期可稽,則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52,830元【計算式:
52,756+(49,410×13.72%×4/365)=52,830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
入,利息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】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
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,000元(計算式
:1,500-500=1,000)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
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法 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3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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