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6-02-2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2-24
案號:屏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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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補字第302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一、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之被告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
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:
㈠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繼承人張仁德之除戶謄本、其繼
承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進而製作繼承系統表(
請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
),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,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及該等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為
拋棄繼承、陳報遺產清冊、大陸地區人民聲請繼承或有利害
關係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明文件,進而製作被繼承人
張仁德之繼承系統表。並應陳報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。
㈡應補正姓名不詳被告之完整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並據以更正
起訴狀(並提出依被告人數之繕本)到院。
㈢應陳報對被代位人張峯鈤之債權總額(須包含利息及違約金
,請計算至114年7月22日止),並請檢附債權金額計算書(
或陳明計算式)供本院審酌。
㈣又被繼承人張仁德之遺產除有原告主張之不動產外,尚有其
他財產,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可稽,足徵原告未將上開被繼
承人張仁德所有之遺產均列為分割之標的,亦請於上開補正
期限內補正被繼承人張仁德之全部遺產。
㈤應提出被繼承人張仁德之全部遺產中不動產部分之估價單、
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、鑑定報告或其他足佐系爭房屋「
起訴時交易價額」之事證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
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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