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0-2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28
案號:屏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719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吳靜韻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;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3
2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民國114
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等節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
。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之事實,有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
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8條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張彩霞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