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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(2025-10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28 案號:屏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719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

被      告  吳靜韻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;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   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   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114年度屏補字第3
    2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民國114
    年10月8日合法送達予原告等節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
    。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之事實,有繳費資料明細、多元化案
   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
    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78條
   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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