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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14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-10-14 案號:屏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608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張元馨  
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、方仕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,在民事起訴
狀記載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
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補正被告仁永曜
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正確住所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 法 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14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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