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0-14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5-10-14
案號:屏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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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608號
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
訴訟代理人 張元馨
上列原告與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、方仕帆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,在民事起訴
狀記載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仁永曜有限公司
之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並補正被告仁永曜
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正確住所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
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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