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(2026-03-0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2026-03-02
案號:屏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簡字第216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參 加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
被 告 莊承景(原名:莊百承)
被 告 莊淑瓊
莊百如
莊淑敏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
26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法定代理人下方應增列「參加
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、「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
00號7樓」、「送達代收人戴李益」、「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3樓
」;「訴訟代理人謝政良」、「住同上」。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第三項關於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
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但因參加訴
訟所生之費用,由參加人負擔。」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
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
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洪甄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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