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16)
消費/小額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
2025-12-16
案號:屏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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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裁定
114年度屏小字第741號
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
訴訟代理人 郭書妤
被 告 孫佩汝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
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林內鄉之事實,有其個人
戶籍資料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即應
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
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
。
三、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彩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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