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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代位請求分割遺產(2026-04-0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4-07 案號:訴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訴字第47號
原     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 


被      告  洪錦秀  
            王鼎璋  
            王毓婉  
            王毓璟  
            王清和  


            王清福  
            吳王美治

            王津美  

            王美麗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:
一、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8,520元。按核定
    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
    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
    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
    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
    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標的之
    事項,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
    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171號裁
    定意旨參照)。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,既係以遺
    產為一體,整個的為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
    對象,則於分割遺產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,自應依全部遺
    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,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(最高法
    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8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經查,原告代位
    訴外人即債務人王清泉起訴,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登發所遺
   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(下合稱系爭遺產),自應以王清泉因分
    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。是本件
   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,303,710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
   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,527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8,
    520元,尚須補繳20,007元【計算式:28,527-8,520=20,007
    】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 法  官  沈蓉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格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7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鄒秀珍
附表:       編號 財產項目 面積 (平方公尺) 114年公告土地現值(元/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王清泉之應繼分 價額或金額 (元以下4捨5入) 1 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304 20,414 1/2 1/7 443,275元 【計算式:304×20,414×1/2×1/7=443,275】 2 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7 25,200   12,600元 【計算式:7×25,200×1/2×1/7=12,600】 3 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448 19,033   609,056元 【計算式:448×19,033×1/2×1/7=609,056】 4 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498 25,200   896,400元 【計算式:498×25,200×1/2×1/7=896,400】 5 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293 16,014   335,150元 【計算式:293×16,014×1/2×1/7=335,150】 6 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000000地號土地 1 25,200   1,800元 【計算式:1×25,200×1/2×1/7=1,800】 7 門牌號碼屏東縣○○市○○○路000號房屋(稅籍編號:00000000000) -    5,429元 【計算式:房屋稅課稅現值76,000×1/2×1/7=5,429】 合計     2,303,71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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