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返還借款(2026-03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-03-18 案號: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5年度補字第48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賴璿翔  
被      告  擎盛光能實業有限公司

兼
法定代理人  黎禹宣  
被      告  黎俊富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擎盛光能實業有限公司、黎禹宣、黎俊富間請求
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,補正下列事
項: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「起訴後」
    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。修正
    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原告訴
    之聲明為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,395,957
   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。依上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
    的價額,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,並計算至
    本件起訴前(即民國115年1月8日)之金額。故本件訴訟標
    的價額應核定為2,423,573元(計算式:本金2,395,957元+
    利息25,732元+違約金1,884元=2,423,573元),應徵第一審
    裁判費29,931元,扣除原告前所繳納29,580元,尚不足351
    元。茲命原告於收受本院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,逾期即依
  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駁回起訴。
二、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提出被告黎禹宣(Z000000000)、黎俊
    富(Z000000000)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到院。
    另原告所附之委任狀上無訴訟代理人之簽名或用印,原告應
    一併補正正確之委任狀到院。 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 法  官  曾士哲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        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1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陳恩慈
附表:(單位:新臺幣/元)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編號 本金 類別 計算起迄日 年息 金額 1 2,395,957 利息 114年9月19日至115年1月8日 3.5% 25,732 2 2,395,957 違約金 114年10月19日至115年1月8日 0.35% 1,884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